绥化市爱心传递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管理细则
绥化市爱心传递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绥化市爱心传递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举办者王磊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非宗教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尽己所能,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理念是:奉献、友爱、团结、互助、进步。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开展“敬老、扶贫、助残、助学、环保、社区服务和公益宣传”等主题活动,弘扬社会正气,带动“自立、自强、奉献、互助”的社会新风尚。
第六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绥化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绥化市委。
第七条 本细则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5000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二)为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一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
(四)审议理事长、监事长工作报告、审议本单位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每年12月5日前后召开一次,具体日期、时间、地点由理事会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监事会决定,或者经2/3以上队员联名书面申请,应当召开临时志愿者代表大会。
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时,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应审议的事项,至少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志愿者。志愿者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出席志愿者代表大会的代表总数应达到正式志愿者总数的1/10以上,否则不得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志愿者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议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定期反映志愿者意见,维护志愿者权益;
(四)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2/3以上的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所有符合资格条件、有意参选理事、监事者的志愿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理事会、监事会自荐及提名,填写理事、监事候选人推荐表,经理事会、监事会考察通过,成为理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经志愿者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和监事候选人得票数以获得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票的,视为有效候选人。
理事会、监事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有效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依据名额为限,当选理事、监事。
第四章 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至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志愿者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提出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方案;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理事长、秘书长,确认由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提议罢免、增补理事;
(八)正式志愿者的吸收和除名;
(九)表彰奖励优秀志愿者;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规章制度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本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0-2名(如理事人数为5人时,可不设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即服务队队长)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领导本单位的整体工作。理事长要及时了解和关心志愿者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协调各方面关系,带领本单位更好的为社会和弱势群体服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副理事长主要负责协助理事长做好对外的联系协调和对内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做好本单位内部的财务、人事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理事会会议记录、整理,以及理事会决议和活动通知的发布工作;负责理事会议和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材料准备及日常文字综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细则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秘书长存档保管。
第五章 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为3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会及监事接受志愿者监督,对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派遣或由志愿者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监事长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或罢免。
本单位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成为正式志愿者2年以上,了解本单位情况和活动流程;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享有知情权、调查权、质询权、提案权等监督权利。
第三十二条 被动议罢免的监事会成员,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后,应暂停该监事职务,并提议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管理细则及履行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会、理事长的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如理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损害本单位的利益及名誉时,应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原决议,限期做出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四)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违反管理细则和规章制度并严重损害本单位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如仍不改正,监事会可对该理事做出暂停职务的动议,并提议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通过;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对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决算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
(六)监督志愿者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监督本单位严格按照管理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各种选举和任免;
(七)受理志愿者对理事会成员、各部门管理人员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违规行为提起的投诉;受理志愿者对理事会做出的纪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投诉或申诉事项组织调查、听证;
(八)因特殊情况,经监事会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志愿者代表大会;
(九)行使志愿者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三)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具体工作;
(四)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绥化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志愿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举办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资助弱势群体和困难人士、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单位日常管理中的必要开支等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绥化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或专业人员,其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志愿者管理
第四十六条 志愿者登记注册流程:
(一)联系本单位。加入QQ群、微信群、关注微信公众帐号、浏览服务队网站,填写登记表。
(二)按照活动通知要求,报名并参加集体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三次以上集体志愿服务活动后,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件,进入理事会考察期。
(四)理事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指定一名理事(或正式志愿者)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成为本单位正式志愿者。
(五)参与志愿者宣誓仪式,在省文明网注册登记,发放“中国注册青年志愿者证”及“绥化市爱心传递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胸卡”
第四十七条 志愿者行为规范:
(一)从自身形象做起,服装穿着以干净、整洁、大方为本,时刻体现志愿者的良好风貌;
(二)从身边做起,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关爱家人;
(三)从小事做起,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大声喧哗,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使用文明用语,尽己所能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
(四)从日常生活做起,做好本职工作,不参与非法活动,不传谣、不信谣,传递社会正能量,节水、节电、节约能源;
(五)从服务细节做起,在志愿服务中佩带统一标志、统一着装,尊重受助者人格,保护受助人隐私,严格禁止嬉戏打闹;
(六)从团队配合做起,对其它志愿者要团结友爱,互谅互助,相互支持,资源共享;
(七)从加强学习做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技能,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自律意识。
第四十八条 正式志愿者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出席本单位志愿者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单位活动;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有权依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享有本单位的各种荣誉;
(五)在遇到困难时,可优先获得本单位的帮助;
(六)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和技能培训;
(七)在活动中配戴志愿者标识,办理相应证件;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正式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执行本单位决议,完成本单位交办的事务;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三)购买并在活动中穿着和佩戴统一服装、标识、证件等志愿服务装备;
(四)向本单位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爱护集体荣誉;
(五)参加各种活动,每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
(六)多方沟通协调,为志愿服务活动募集资金;
(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爱护集体财产,遵守纪律,维护社会秩序;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管理细则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须经志愿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细则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绥化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经2014年12月5日志愿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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